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升城乡文明程度。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爱国卫生运动相结合,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