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建立宜昌楷模、宜昌好人、最美人物等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发布、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工作机制,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社会新风。对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好人楷模、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环保政府奖等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将其事迹列入"宜昌好人馆"等公共展馆进行展览宣传。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