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记录工作制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为信息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