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记录工作制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为信息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机制。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