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项文明创建活动考评内容。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发布年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白皮书。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