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针对本章所列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