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社区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三)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四)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
(七)在建筑物楼顶、外立面、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