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在交通安全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二)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和鸣笛,行至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电子设备;穿高跟鞋、穿拖鞋、赤足、赤膊等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商业宣传,在车身张贴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等;
(四)驾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
(七)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无障碍设施等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