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旅游文明和网络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诈游客;

(二)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三)在网络上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及低俗、迷信、淫秽、暴力等信息;

(四)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五)拨打骚扰、诈骗电话,发送骚扰、诈骗信息。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