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旅游文明和网络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诈游客;(二)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三)在网络上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及低俗、迷信、淫秽、暴力等信息;(四)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五)拨打骚扰、诈骗电话,发送骚扰、诈骗信息。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