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生态环境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攀折花木,践踏公共绿地,损坏草坪、树木;
(三)在设限的公共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四)随意倾倒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五)在露天场地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等水域和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