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食、嬉戏打闹,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外放电子设备音量过大;

(三)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随意遗弃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