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废弃口罩等废弃物;
(三)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箱体、树木等处乱牵乱挂、晾晒衣物或者悬挂横幅、条幅;
(六)机动车车辆污损、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