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文明行为规范不符的顽瘴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