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九条有效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文明行为规范不符的顽瘴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