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在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方面,提倡下列行为规范:(一)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二)适量点餐、取餐,厉行节约;(三)遵守餐桌礼仪,使用公筷公勺,健康饮酒,文明进餐;(四)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五)节俭、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六)实施绿色生态殡葬,文明、环保祭祀;(七)其他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