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方面,提倡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取餐,厉行节约;

(三)遵守餐桌礼仪,使用公筷公勺,健康饮酒,文明进餐;

(四)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节俭、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实施绿色生态殡葬,文明、环保祭祀;

(七)其他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