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维护乡风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摈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二)遵守村规民约,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三)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使用卫生厕所;(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五)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