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在维护医疗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二)患者及其家属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三)患者及其家属依法、合理处理医疗纠纷;(四)其他医疗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