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林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