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漳州水仙花保护发展激励机制,安排资金用于漳州水仙花标准的推广实施、传统种植区建设、品牌文化宣传等产业发展举措。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