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漳州水仙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漳州水仙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履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管理职责,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许可信息。

“漳州水仙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漳州水仙花,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