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漳州水仙花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漳州水仙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漳州水仙花生产经营者申请“漳州水仙花”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