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漳州水仙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