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课程,培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认保、认养、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