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城区内体现福州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巷、区域和建筑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