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八条有效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