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