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九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