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