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