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