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