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第三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