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