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九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