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