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