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