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五条有效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