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