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