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