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