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