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负有保密义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