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