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八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免疫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疫苗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犬只疫病免疫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