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