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