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市市区、医药高新区、港务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饲养、经营列入禁养犬名录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