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的,智能犬只识别牌损毁或者遗失未按时换发、补发的,以及携带外来犬只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只识别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