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市市区、医药高新区、港务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饲养、经营列入禁养犬名录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