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养犬人领养。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