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养犬人领养。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