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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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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收容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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