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收容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