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饲养和经营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犬只诊疗、销售、美容、配种等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