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饲养和经营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销售经营的犬只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