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饲养和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已修改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专门人员、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